(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决策部署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水利发展政策。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和区域水利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水利规划。编制全区水域及其岸线利用、主要河道治理和河口控制等专业(项)规划。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点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组织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饮用水源地设置论证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对主要河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监督实施行业用水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牵头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六)组织指导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级水利建设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
(七)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负责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编制、审查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指导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主要河道、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组织指导河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道水系连通工作。
(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负责区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乡镇供排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牵头负责农村地区水环境治理工作,推进农村河道整治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二)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及水量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研判预警工作。组织编制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三)负责三峡移民工作。贯彻落实三峡移民有关政策,指导监督三峡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四)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指导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五)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部门和区(镇)的水事矛盾纠纷。负责水利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六)承担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长江海门段水域及其岸线管理与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