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承担区委依法治区办日常工作;开展全面依法治区理论与实践调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区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区有关重要文件,参与起草综合性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海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区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制定法治海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全区法治建设,推动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区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全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负责公文审核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调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拟订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指导对外交流合作、涉港澳台交流合作等事务。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本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监督管理本系统的警用车辆、通讯及物资装备;负责局机关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及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工科。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干部,协助组织部门开展区镇司法所公务员的招考、录用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参与指导本系统法律职业教育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备案审查科。负责拟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和编制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办理有关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拟由区政府批准的区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和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工作;指导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及清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认证工作;承担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承办各区镇、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各区镇、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区政府合同审查工作,指导监督各区镇、部门合同审查工作。
(五)行政复议应诉科。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制度;承办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案件中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代理区政府因行政复议引发的诉讼事务;处理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来信来访事项;承担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备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应复应诉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应复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协调区政府涉讼法律事务;承办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全区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社区矫正工作科(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并组织实施全区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指导、组织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依法审核办理或提请有关社区服刑人员刑罚变更执行案件,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提请警告处罚的审核,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变更的审批;指导、协调和参与全区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区镇、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推进全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认证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区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指导协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工作;受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对违法行政行为提出督查处理建议;承担报区政府批准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承担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普法依法治理科。负责拟订法治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承担区普及法律知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制定全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区人民调解协会、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工作;承办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年检工作的初审和报送;根据职权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承担全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十)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协助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司法鉴定、仲裁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十一)公证律师管理科(行政服务科)。指导、监督全区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开展执业活动;负责拟订、调整全区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公证员配备方案;负责全区公证机构的设立初审、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工作;参与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开展区属公证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工作;编制全区公证名册。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工作;拟订全区律师行业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开展执业活动;指导、监督在我区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的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负责管理涉港澳台有关律师事务,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参与律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协助省司法厅、南通市司法局开展全区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区律师协会工作;承担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具体承担局行政服务事项,负责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组织、协调、跟踪、督促;负责全区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年度注册初审工作;负责全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申请、申领执业证的初审工作。负责我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调查并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十二)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